上海市政府官方网站在6月19日公布了《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并同时公布《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为配套内容和实施细则。下面为你介绍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重要的内容
第l条 (适合概括)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综合组织实施。
公安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的相关统一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居住证》积分情况等相关管理。
教育方面、卫生与计生方面、工商与税务方面、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方面、民政方面、经济信息化方面等的有关部门,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与本办法相联的服务提供和工作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并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并承担起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等的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并承担起《居住证》积分制度办理工作。
第三条 (居住记录)
中国境内来沪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现居住地处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好居住登记;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四条 (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含了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第五条 (签注时限)
根据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每年需签注一次。
第六条 (受理机构)
有需求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相关人员,可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 (申办条件和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人员,上海积分办理最快的方式,要求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上海市稳定居住,要求合法;
(二)在上海市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保满6个月;或由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亲属、就读、进修等特需在本市居住达6个月以上。
申请人要根据申办条件要求,合理合法地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对提交的申办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的制作签发由上海市公安局统一进行。
对于经核定后达到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要求的人员,公安部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的制作,并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可在申请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上海市的《居住证》工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 (挂失和补办)
凡是《居住证》遗失,持证人要及时到现居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条 (注销)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属实,由公安部根据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后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按照相关法制法规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持证人在60日以上还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以上为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如有其它关于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居转户等疑问,可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