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政策审核材料)
受理机构接收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中>申请人员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调看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查申请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申请人的专业技术工作任职专业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工作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全国职业注册证书。
4.核实申请人在上海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保基数以及缴纳公司与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公司的一致性。
申请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职工社保而补交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公司与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公司不一致的、职工社保交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不能正常对应的,不作为“在上海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保年限”、“缴纳职工社保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申请人投资公司的验资报告、工商备案机读材料、公司纳税情况或聘用上海本地人员情况。
6.核实申请人在上海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市、办、局等机关及以上的国家级单位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申请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问题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 (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经审查为真实的,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进行积分审核,并告知申请人的积分情况。
申请人和用人公司可至各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通知单,或者至各区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动打印。
第八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政策积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居住证积分网上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到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各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值,上海积分办理最快的方式。
第九条 (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居住证》签注时,对申请人的积分予以确认。
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要变化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公司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且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加减时,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积分变化情况。
第十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政策积分有效期)
申请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政策中积分失效)
申请人《上海居住证》续签显示过期,则积分也过期。申请人《上海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注销。
第十二条 (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特定的公共服务卫生领域是指环卫领域,偏远郊区重点区域指的是临港地区。
第十三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政策的监督与复核)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单位进行监督审查,对于使用违法材料取得积分的单位予以改正,并由接收材料的单位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和用人公司对积分如有异议的,可向原申请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并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对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各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查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并告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 (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变造、违规或者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各区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情节严重的,4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在办理积分申请过程中变造、违规或者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4万以上6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4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对其主要负责的相关人员,由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政策实施日期)
上海居住证积分120分政策实施细则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8年5月30日。
以上为知英整理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政策实施细则,若有更多的关于上海居住证积分的问题,欢迎咨询知英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