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l条 (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依据)
为了保障非上海户籍人员的权益,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增强政府服务能力,促进上海各方面经济的发展,根据《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订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员,在上海正常居住、工作并参加上海社保,上海积分办理最快的方式,可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
上海注册的公司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居住证积分对象。
第三条 (上海居住证积分政策积分申请)
申请人登录网上的上海居住证积分官方网站进行上海居住证网上估分,达到120分标准的,申请人向用人公司提出申请,在网上填写《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公司向注册地或单位登记地各人才中心申请积分。
第四条 (积分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公司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申请人有效期的《上海居住证》;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网上打印件);
4.单位劳动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制》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申请人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承认的国内外学历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历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统一考试取得的与工作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 (注册类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或申请人在上海工作当中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工作岗位相符的专业工作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申请人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全国职业注册证书 。
在上海以外的省市工作当中获得的全国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的证书,通过上海学历验证中心验证的,看作在上海获得。
3.申请人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 (缴纳基数和年限由社保局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半年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4.申请人在上海投资公司的验资报告、工商存档机读材料、最近连续三年在上海的纳税明细或连续3年聘用上海户籍人员数 (应由所在公司为其连续在上海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公司)。
5.申请人在上海工作中获得的部、市、办、局等市级单位及以上的国家级奖励证书。
申请人申请国家级奖励加分的,由主办公司向市评审达标奖励工作协办小组网上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申请人夫妻是上海户籍的,提供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夫妻和同住子女要享受同等积分待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双方身份证;
3.夫妻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承诺无违反计划生育的材料;
6.在16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学习的同住子女,应提供就读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都要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 (上海居住证积分120分政策解读材料受理)
受理单位对用人公司上交的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初步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对于材料不完整,应当立即通知用人公司补齐材料。
申请人和用人公司应当对《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递交材料负责。
申请人和用人公司应当对《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递交材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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