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证续办规定:
1、持证人所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的有效日期均为一年,每年须签注一次。持证人在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时,上海积分办理最快的方式,须签注当月符合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并且在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内累计所缴纳的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规定条件的,才能予以签注。在《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续办人员须前往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应签注手续。
2、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持证人,其持有的《居住证》使用功能将被中止;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持有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将被恢复。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续办流程
1 、将材料提交到社区服务受理中心持证人须携带好材料并将材料提交到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办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也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应当补齐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信息登记、拍照,并主动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自收到申办信息或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按照相关的就业管理规定进行核定。经过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才能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在经过核定确认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也应当及时出具相应书面意见,并切且交由申请人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续办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说明理由。
3 、公安部门核定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安部门应当按照相应的投靠、就读管理规定进行核定。对于其中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也须出具相应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并通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续办申请人进行告知。
4 、审核通过同意签注各部门在审核通过后才能予以签注,签注期限限制在自《居住证》受理或签注之日起1年之内。考虑到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续办来沪人员的方便问题,尽量做到一次办理,在对投靠、就读的持证人进行办理签注时,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与实有人口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的比对属实的,并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实行当场签注。对来沪就业、投资、开业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续办人员,一是通过公安、人保等方面对有效期限届满人员信息进行提前比对、数据交换,对申请人实现当场签注。同时在互联网上也开通了预约签注,在网上经过比对核定同意后,再通知申请人本人到其所在社区办理当场签注。
居住地址发生变化或对网上比对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申请人本人应当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并且到其所在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进一步办理。在办理的时侯,申请人应提供准确的其在沪居住地址信息和就业信息。只有经人保、公安部门核定同意后,才能给予签注。
办理时间:
从受理审核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3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完成。
办理地点:
1、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的责任。
2、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的责任。
上述为上海居住证积分续办简介,如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续办方面还有其它不清楚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