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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时间:2016-08-23 来源:上海知英教育 编辑:秋老师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第l章总则

第l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上海市经济、人文、资源、环保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居住证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居住证》,并参加上海市社保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上海居住证》积分制度)

上海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个人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上海居住证积分模拟打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福利。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细则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细则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的基础指标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社保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较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申请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解读:别掰着手指头算了,43岁一下均可积30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较高分值110分,申请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申请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申请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申请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申请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申请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较高分值140分。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全国职称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全国职称五级,积15分。

2.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全国职称四级,积30分。

3.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全国职称三级,积60分。

4.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全国职称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全国职称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申请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全国职称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社保费基数应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全国职称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缴纳社保年限

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社保费,每满1年积3分。

申请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社保费而补缴的、社保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社保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申请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申请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较高120分。

(五)缴纳社保费基数

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社保费基数指标较高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申请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社保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申请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社保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申请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社保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3.申请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社保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申请人因未正常缴纳上海市社保费而补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社保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申请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申请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较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申请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较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申请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申请人获得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申请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上海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

申请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较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申请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申请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一票否决指标)

申请人有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较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申请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上海居住证积分中介黄牛通常推荐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总积分标准分值)

上海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申请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申请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申请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居住证》;

2.《上海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全国职称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后申请,上海居住证转户口还能用到。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上海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居住证》签注时,对申请人积分予以确认。

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申请人《上海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上海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上海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施行日期)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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