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知英教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以保护国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的内容是通过建立积分指标制度,将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数。积分达到标准分数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知英教育】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科技、市场监督、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办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的积分指标和分数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知英教育】第六条(基本指标及分数)
基本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水平、在本市工作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56-60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为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国内外学位可以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学士学位,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得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获得博士学位,得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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